为更好服务教职工,现将2013年教职工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
根据国家规定,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相应的探亲待遇(探亲假、探亲路费保险),由于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,因此教职工探亲不再另外安排假期,但可按规定报销来回路费。
(一)符合探亲的条件
1.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2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节假日团聚的,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;
3.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。
(二)探亲路费报销标准
1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和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予以全额报销。
2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,由学校参照规定标准,以本人当年岗位工资为基数,30%以内部分由本人承担,超过30%部分由学校予以报销。
(三)往返车船费参照标准
1.乘坐火车的,一律按硬座票价报销,女职工年满50周岁,男职工年满55周岁可按硬卧票价报销。
2.乘长途汽车的,凭票据按实报销。
3.乘飞机的,按火车硬座或硬卧价报。
4.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,限于交通条件原因,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,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,最高不超过100元。
5.乘动车仅限上海车票,其它一律不报。
(四)相关说明:
(1)父母是指自幼抚养本人长大,现在由本人供养的亲属,不包括岳父母、公婆。
(2)大学毕业参加工作,上半年转正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,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探亲待遇。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。
(3)结婚、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(4)已婚探父母的,若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,期限从第二年开始计算.
(5)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,可以享受探亲待遇,退休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待遇。
二、子女保育费报销
1.教职工子女入幼儿园,可凭当年保育费发票(餐费、日常生活用品票据不能报销)报销保育费。报销额度350元/年,双职工的按700元/年。
2.属于双胞胎的,本校负责报销一个孩子的保育费,另一孩子由对方单位报销。如配偶无工作的,须出据无经济来源相关证明。
3.幼儿保育报销三年,即小班、中班、大班,托班的保育费不予以报销。
4.子女在配偶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,凭对方单位出具的当年参保收据报销。
三、报销程序和时间安排
1.报销程序:教职工填写探亲路费报销单,并附往返路费车票,或教职工提供子女保育费发票,人事处审批签字后交财务处报销。
2.报销时间:探亲路费和子女保育费报销每年集中办理2次,上半年为3月份,下半年为10月份。
2013年上半年报销时间截止3月31日,请各相关教职工及时办理报销手续。
人事处
二○一三年三月五日